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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环境教育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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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引起最大痛苦的行为就是最不合伦理的行为。他反对笛卡儿的理论,认为动物只是没有知觉的机器。他怀疑为何人类法律拒绝保护有知觉的动物,何况牠们对人类有益,牠们应给予道德考量。
    罗兰斯(John Lawrence)亦从功利主义观点讨论伦理问题,他认为伦理范围应包含动物,特别是为人类服劳役的牛马。1796年他发表的『论马及人类对兽类的道德责任』一文中呼吁给予兽类道德地位。依据自然法则(natural law)的原理,所有生物的伦理地位是基于每个生物本身具有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道德系统中,人类的道德地位是高于动物,而动物高于植物。由于每个生物具有本身的善,因此牠们应是独立于人类的利益和使用之外。罗兰斯坚信正义的本质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他认为人类的政府未曾承认动物的正义并将其并入法律系统。基于正义与仁慈,他建议兽类的权利应为国家政府承认,并制定法律保护牠们以免遭受人类的虐待。

    (三)动物解放运动鼓吹动物权利
    近数十年来,西方社会掀起一股热烈的社会与政治运动,以维护动物的权利,就是动物解放运动(Animal Liberation Movement)。他们认为动物与人类一样具有道德地位,人类应该尊重及保障牠们的天赋权利。哲学家辛格(Peter Singer)和黎根(Tom Regan)为动物解放运动的主要领导人。
    辛格于1973年发表『动物的解放』(Animal Liberation)一文,认为动物能感受痛苦与愉快,牠们应该获得人类的道德考虑,并给予生存权利。他认为将动物排除在道德考虑之外,正似早期种族主义(Racism)和性别主义(Sexism)将黑人与妇女排除在道德考虑之外,剥夺他们的权利是不道德的,因为违反了利益平等的原则(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Interest)。同样的,物种主义(Speciesism)也是不道德的。不能由于牠们不是与我们同一物种而歧视牠们,我们应该考虑其它物种的道德地位,并给予同样的权利。辛格建议任何有知觉的个体,应给予道德的考虑。他认为没有理由忽视动物遭受痛苦。当动物受苦时,外在的表情正似人类一样,动物也有中央神经系统作为情绪发展的中心。我们不该认为动物无语言能力而不给予道德考虑。对无语言能力的婴儿,我们是否不给予道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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