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就澜沧江水资源开发,同意承担境内干流每月最小天然径流量的义务,提出拥有超出最小流量年均出水境相当水量的使用权,如对枯季月均水量产生增加量或洪水期削减的洪峰量(指《协定》第 6 条之 C 款:防止日平均洪峰流量超过天然日平均流量)时,我国对其所产生的效益,依据有关国际水法之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所涉及因素中的“维护……水资源所采取措施的费用”提出要求回报。
(2) 依据国际惯例及下湄公河流域对水质水量的需求,充分考虑可能造成用水矛盾的因素及境内水利用对下游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开展澜沧江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规划,特别是对在国际河流上进行流域外引水可能产生的国际影响作好前期准备工作与研究。
(3) 加强法规的研究、建设、贯彻与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水资源开发的对外政策的研究与协调,结合国际水法中就公平合理利用国际河流水资源与中国的现实情况,提出几套详尽、务实、科学、合理的、包含法规及技术的分配方案,协助决策部门参与他流域国进行水资源分配的协调与谈判。
(4) 在参与流域合作开发前期,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适度增加科学研究成果的透明度,增加对外的信息交流,发布境内水资源开发的战略性目标,争取境外对我国开发项目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为争取现有水利用为合理用水权利创造条件。
5 结论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丰富,但因时空分布的差异造成各国间需水矛盾。由于流域内各国间的合作密切程度、流域管理机制、流域开发规划等各种开发环境不完善,使得在现有环境条件下开展整体流域规划分配极为困难,因此,为尽快推进流域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目前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进行公平合理的全局开发模式较为合理和现实。
参考文献
1 国家科委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河流管理与法规文集[C].北京:国家科委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1993,11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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