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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生态学:一种新环境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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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
“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是深生态学倡导的另一个最高规范。它要强调的是,在生物圈中所有的有机体和存在物,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在内在价值上是平等的。每一种生命形式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发挥其正常功能的权利,都有“生存和繁荣的平等权利。”纳斯把这种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看作是“生物圈民主的精髓。”
深生态学的生物中心主义平等理论有一个预设的前提,即生物圈中的所有的存在物(包括人类与非人类、有机体与无机体)有其自身的、固有的、内在的价值。深生态学家认为,这是“以一种超越我们狭隘的当代文化假设、价值观念和我们时空的俗常智慧来审视”,而得到的直觉.而无需依靠逻辑来证明。生态系统中物种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是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一切存在物对生态系统来说都是重要的、有价值的。从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发展来看,一切生命形式都有其内在目的性,它们在生态系统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深生态学坚持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观,在环境伦理学意义上,具有鲜明的“生物中心主义”或“反人类中心论”的倾向。深生态学家都十分赞赏莱昂波特的见解:人类是生物共同体的“普通公民”(plain citizens),而不是大地的主宰和凌驾于其他所有物种之上的“大地主人”(lord and master)。
深生态学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是与它的总体意义上的自我实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比尔·迪伏和乔治·塞逊斯指出:“这一总体意义上的自我实现的观念是,假如我们伤害大自然的其他生物时,我们便是在伤害我们的自身。一切生命没有高低贵贱的分界线,并且每一种事物都是互相关联的。而且,在我们所觉察到的作为个别的有机体和存在物的范围内,这一认知吸引我们去尊敬所有的人类与非人类享有作为整体的部分的个体的自我权利,而没有感到要去建立把人类置于最高层次的种类等级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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