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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区灾后重建的流域生态管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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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湄委会的协调管理权力有限:1995 年新成立的湄委会(MRC)被赋予了相当的权力,但从《协定》中第 35 条“由政府解决”的规定,说明湄委会并无充分的裁决权,其各国代表的权力有限;其二,MRC 虽然被称之为专门的国际河流管理的国际性机构,《协定》内并未对 MRC 的运行费用的产生与分担进行规定,似乎都依赖于外来捐助,这必将会影响其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独立性。
(3) 缺乏统一完善的全流域规划:虽然在 1995 年的《协定》的第 2 条和第 26 条都规定 MRC 将对流域进行开发规划和提出水资源利用和流域间分流规划(包括划定干湿季时间框架,确定和维持各水文站径流水位,确定干季干流多余水量的准则等),但至今这些规划各标准仍没产生,而流域内的合作开发项目已纷纷展开,互不协调,因此,这些项目是否符合整体开发的要求不得而知。
(4) 缺乏足够的资金与技术支撑:由于该流域内各国都是发展中国家,缺乏足够的开发资金与技术,需要国际组织或机构在资金与技术上的捐助和帮助,通常这些捐助都是有条件的,其流域的开发目标要满足捐助者的意愿或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将会影响全流域的整体利益或整体开发的综合目标。
综上所述,就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开发合作现状,实施全流域整体规划分配开发模式是很困难和不现实的,而采取较为松散的合作方式进行协调开发——即全局分配模式的开发是比较合适和务实的。
4.2 水资源公平合理的全局分配构想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用于水资源分配的基本数据应包括:各国的流域面积及所占的比例、降水量、河川径流量与枯湿季径流变幅、需水量、用水量(生态、社会、经济发展用水量)、流域水供养人口、维护水及生态系统的措施费用等等。虽然国内外包含这些数据的研究成果已不少,但至今还没有产生出全流域统一一致的基础资料,因此,目前该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的产生的根本条件是:通过各国间的谈判与协商,产生出一系列真实、合理、科学的为各国公认的基础数据。通过以上各流域国的用水目标分析,我们就境内澜沧江水资源参与全湄公河流域的水资源分配模式提出以下建议性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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