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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市场结构与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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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经大致刻划了乡村市场的结构特征,凡此直接制约着农业的短期均衡过程。但进一步地,还有一些根本性的障碍,例如土地产权、户口身份,这些从经济学的长期均衡来看,事关要素的进入和退出,终究是无可回避的。可以形象地说,双重垄断的市场结构,乃是“左右夹击”,仅此却未必陷农民于四面楚歌的境地,因为大不了,老子不干了,不当这个农民了。但是土地、户口,真正使得农民进退维谷,不得不夹缝求生。户口制度,也未尝不可以解释为“人力资源”的某种产权问题,这一“中国特色”对于理解“三农”问题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论者已较多,本文从略。以下重点讨论土地产权问题。
三、徒有虚名的集体,残缺不全的产权,内在冲突的村治
土地首先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而农村土地一向号称集体所有。周其仁指出:“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同时损失了监管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其要害是国家行为造成的严重产权残缺”[ ]。概而言之,农地产权问题有三个层面:一是对外,“集体”与政府、市场的关系;二是从对内,从“集体”内部、农民个人的角度;三是所谓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或者乡村社区的关系。
3.1 第一个层面的问题,集体土地不能自由进入市场,其产权就不完整。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只存在上述两种合法的“所有制形式”。该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基本都是集体所有。这个集体的概念,纵使仍然有些不着边际,至少要比抽象空泛的“全民”稍可捉摸。从表面上看,农民之于土地的权利似乎更为直接一些,至少“中介层次”大为减少,理论上无需通过国家各级政府作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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