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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市场结构与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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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三个层面的问题,涉及所谓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或者乡村社区的关系,

通常所讲的村集体,这个概念是不清楚的。严格所来,哪怕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村是村、集体是集体,两者不是一回事,虽然表面上常有重合。

1999年3月修订后的宪法第八条载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这种集体经济组织似乎是无形的,既无法人登记,也永远搞不清自己的治理结构。

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五条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也至少说明了“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两者不是一回事,否则何来“尊重”、“维护”、“保障”之说呢。

在推行承包制以后,从过去的“生产队”演化过来的“居民小组”,从“生产大队”演化过来的村,似乎成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代名词[ ]。特别是村,往往又向村民集资或举债,还有的利用征地补偿款等途径,兴办各种工商企业(这是乡镇企业的主要起源之一),乃至于从事金融、房地产等投机生意(在南方似乎并不少见)。这些企业大多也与生俱来地是“集体”的,问题是,“集体”的最后承担者是谁?姑且不涉及腐败的问题,市场本身也是风险莫测的。一旦经营失败、周转不灵,某些村因为村办企业的缘故,负债数千万,人均几万、十几万,并不罕见。当然,也有的村则是建学校、公路和水利设施,或者干脆是为了借钱完成迫在眉睫的上缴任务,导致负债累累,积重难返,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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