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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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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质上是一种结社,本文倾向于将合作社、特别是流通合作社也理解为公司的特例。国外公司法并不一定以营利性为公司的当然要件,实际上合作社在多数国家往往注册为非营利性的公司法人。对于流通合作社来说,全部社员兼有“股东”与“客户”的双重身份。作为股东,其所有者权益大致均等无异,因此“民主管理”倒也暗合资本的逻辑;作为客户,其交易惠顾额常有多寡之别,如有“赢利”按此“分红”,本质上应相当于退还资费。“股东”与“客户”各自追求利润或效用最大化,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均衡的结果只能是,流通合作社本身保持“非营利”的性质。值得指出,国内关于合作社的研究,强调了合作社与股份制的异同[ ],却忽视了合作社作为非营利组织同一般企业的区别。

同样是流通合作社,其在农村较之于城市,更为常见和重要,相信这与农村的市场结构有关。众多分散的农户面对大市场特别是垄断厂商,往往显得势单力薄乃至于软弱可欺,那么,适当组织起来,有助于改善市场地位,降低交易费用,规避经营风险,减少利益流失。虽然从全社会来看,合作社并非主流的经济组织形式,其自身涉及的投资和就业无足大观,但在市场的入口处,特别是相对于宛如一片汪洋大海的小农而言,合作社可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杠杆功效。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农村合作社大有可为。这些合作社几乎毫无例外地活跃于流通领域,兼及农产品初加工、储运环节(后两者其实也属于大流通的概念)。如日本农协自1900年该国颁布《产业组合法》算起,已逾百年历史。作为农产品的主要流通渠道,日本农协对于保障农产品供应居功甚伟;通过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以及资金调剂等多方面的服务,大力促进了生产发展和收入增长;此外也减少了政府管理成本,甚至强化了执政党的政权基础,有力保障了政局稳定[ ]。台湾地区则从70年代开始借助各种农民团体组织发展市场导向的生产,现已逐渐形成了生产专业化、管理企业化、布局区域化、服务社会化的产销经营格局,其中合作社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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