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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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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改革的停滞不前难免使人灰心丧气,萌生另起炉灶的念头。的确,在现行体制的供销社、信用社未尽其职的情况下,民间自发的制度创新仍然层出不穷。目前大量涌现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就是生动的例证。正如学者指出,“农民合作组织井非就永远躺进了历史博物馆。相反,几乎是与他们扬弃了老的组织形式的同时,农民立即表现出对于在生产、流通和信用领域合作的浓厚兴趣;然而,一旦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加强双层经营和形成新的合作组织,农民却又仿佛患了‘恐合症’,一时间谈‘合’色变。”何以如此? 原因在于,两种组织形式和职能不同,参与人的激励和约束不同。强制性合作组织中的成员有强烈的搭便车动机,相反自愿合作组织却能够有效地克服这个问题[ ]。非但如此,历史上强制性组织带来的束缚,农民应还记忆犹新;现实中许多地方基层政府热衷领办“几统一”的服务体系,更意在与民争利,甚至几近于强买强卖;当然令人避之唯恐不及。

现在突出的问题是市场准入。现有的供销社、信用社虽然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却在各自的领域享有排他性的专营权,借助其垄断地位将低效、浪费和腐败所导致的高额成本转嫁到农户头上,导致农业成本的不断上升。近年来,农业服务费用上升了22%,年均增长9%,这也是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原因。农业固然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从社会再生产过程来看,也只是其中的一环,有其上游和下游。农户参与市场经济,必然是有进有出,同样是“两头在外”。择其要者,一头是购进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一头是卖出粮食等农产品。问题是众多分散的农户处于双重的市场垄断之下。在粮食市场上面临着粮站系统的买方垄断,在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上面临供销社系统的买方垄断。在此情况下,任何新生的流通合作社都是难有作为的。

(四) 村治的整合

现在看来,村民自治的实施与农村合作社体制的改革各行其道,都难以成功;要其成功,有待于两者的胜利会师或整合。从村委会来说,两头受气,也是因为功能过于单一。无论为上级政府代收代缴,还是仅仅维持自身的运作,办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委会都必须直接面对众多分散的农户,资金筹措殊为不易,更容易导致干群的对立。合作社系统,再加上国营粮站,控制了主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基本购销渠道。在这种利益格局之下,村民自治的空间极其有限。但是,如果我们转换思路,将供销社、信用社改革以及新生合作社、专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村治框架,在乡村设置综合性的基层农协,确立其法人地位,以农协或农协式的村委会为主体实施村治,就可以同时借助市场中介的机制,在自愿交易的基础上,从流通环节获取必要的盈余用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这样不太容易遭到农民的抵触,也极大降低了征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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