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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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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立法方式,赋予农协一定的专营权,隐含地换取农协在行政上必要的合作。譬如,现行的粮食、棉花和化肥、农药等专营权,如果还要有所保留,就可以赋予农协,至少也要确立农协的主渠道地位。台湾的经验可资借鉴,在那里,“农会经收三分之一的生产稻谷,分配五分之四农民使用的肥料。农会办理农业推广计划。”而台湾“政府”的农业改进计划透过农会达与农民。台湾“政府”的责任减轻至仅限于政策制定和辅导监督,而将实际执行之责任交付农会[ ]。目前台湾农会开展的四大业务,供销(包括供给、运销、仓储、加工、制造、运输等)、信用(包括存款和放款)、农业推广(包括家政改进,农事指导等)、家畜保险(包括疾病预防、疾病治疗、死亡赔偿)等,深入和带动千家万户。

农协有此实力,很大程度上可以市场化运行。而国家在农村的财政收入,也可以通过农协完成。当然,农村税费本身有一个改革问题。釜底抽薪的办法,是大力精简税费[ ],在归并之后,也尽量不要直接针对农民个人收取。此外,政府的法定义务,如农村基础教育,应由财政确保,不应成为农民的负担。这样农村的官民矛盾可以大为缓解,原来村委会的那种不尴不尬的苦衷,可望消解于无形。至于村委会的名义是否保留已经无关紧要。可将村委会作为基层农协的常设执行机构,以在较大程度上兼容于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可将村委会变成农协的一个内设的社区服务部门,不再直接由选举产生;或者完全取消村委会,最多只设一个礼仪性的村长。

为免农协重蹈传统农村合作社的覆辙,社团民主非常重要。与大陆具有基本相近的历史文化背景的台湾,其农会最早产生于1899年。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农会会长和重要职位,多为各级行政长官兼任或者委派,农会成为殖民政府控制农产品的半政府机构。有研究者指出:“因长期受日据政府的控制,一切以统治国家的利益为依归,而使其组织和会员关系脱节。以致会员与对农会的业务漠不关心[ ]。1949年,台湾农会和合作社两大农民组织合并之后,农民组织被地主、商人和退职政府职员把持。195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当时有一半以上的农会会员不知农会为谁所有,回答农会为农民“自有”的只有一人。1953年,美国教授安德森提交考察报告后,农会被改组,中心内容就是废除了指派农会干部的做法,使所有会员代表,农业小组正副小组长、理事、监事以及业务主管、总干事,都由农会成员以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台湾农会的真正发展是在1953年……将农会交由农民控制,因而会员人数急剧增加,业务数量逐年扩展”[ ]。现在,台湾的“农会法”规定了自上而下的农会选举制度、规定了各级农会会员代表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为自耕农、佃农及雇农。理事及监事会要有三分之二为佃农和自耕农。台湾农业发展和乡村建设的这些经验教训,非常值得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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