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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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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组织的基本形式,村民自治在取得若干成效的同时,也已暴露出某些深层的问题。本文先拟讨论其中的角色冲突,并归之为三重层次;然后,指出村治的两种应有职能及其残缺;在此基础上,主张村治的整合,倡导一种新型的村治观,旨在突破现行村民自治的困境。村治的应有之义和当务之急,不仅要提供政府与农民的中介,也要解决农民与市场的中介,实际上在新的形势下,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利益,更多地与后者相联系。真正从科层化治理走向网络化治理,需要以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自治,构造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农协与合作社的模式,因而得到了本文的特别关注。其实,农协无非是综合性的合作社,合作社无非是专业性农协,不过综合性中介组织具有专业性组织无可替代的作用。将供销社、信用社改革纳入村治框架,以农协或农协式的村委会为主体实施村治,可望在相当程度上克服现有的村治冲突与残缺,化解当前农村紧张的干群关系,实现村治的整合。

(一)村治的三重角色冲突

1.1 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方面从法律上确立了村委会的自治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也不忘在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但是,按照这一原文,虽其语焉不详,仍然可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倾向于强调基层党组织务必贯彻党的村民自治方针。至于《党章》本身的第三十二条也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在村民自治开始在全国展开不久,中共中央于1990年12月发出《关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0年中发19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94年中共中央更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强调,“党支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必须把自己置于党支部的领导之下,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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