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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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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案例显示,上级内定人选之外的“黑马”上任后,多能主动示好于基层政府,卖力甚殷,这不妨理解为传统合法性诉求的一种模仿或沿袭,但是,这种惯性难以持久,因为他们将很快发现自身的合法性来源本已足够充分。所以,在所谓村民“民主”自治的旗帜下,乡村精英如果挟“民意”自重,消极抵制乃至积极对抗行政当局,应该不致令人大感意外。对此,不能脱离现实的利益格局,寄希望于个别人的甚么政治觉悟。当然,基层政府不会容忍村委会潜在的“独立主义”倾向,而村民对于唯上是从的村委会的不满也日益滋长。这种角色冲突、“两头受气”的局面,更可能使得乡村精英自甘游离于村治之外,以至于,沉渣泛起,流氓当道。从长期的演变来看,都将严重动摇现政权的根基,危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村委会单纯充当政府与农民的中介,必然遭遇到上述困扰。虽然自治组织代行部分行政职能,在历史上和国际间都是有例可循的,但是往往隐含着一定的交换条件。现在的情况是,政府之于村委会,欠缺一种类似于谈判协商从而达成合作的机制;同样地,村委会之于农民,也更多是一个索取的机制,少有回报。村治冲突之求解,首当矫正上述不对称的制度安排。下文还将深入讨论。

1.3 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通常所谓的村集体云云,这个概念是不清楚的。严格说来,哪怕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村是村、集体是集体,两者不是一回事,虽然表面上常有重合。如1999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载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里至少说明了“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两者不是一回事,否则何来“尊重”、“维护”、“保障”之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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