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yeewe.com   ·生活百科 ·文摘 ·娱乐王 ·商业资讯 ·图片·返回首页
首页>>社会学论文>>农村研究>>正文    

新村治研究


论文大全网:lw.yeewe.com  将本文推荐给你的QQ或MSN好友 加入收藏


但是,自从人民公社解体以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及其地位,有关规定较为含糊,莫衷一是。198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认为,生产队和生产大队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有必要保留。中共中央又在《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主张政社分开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形式和规模可以多种多样”,其名称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同时规定这种经济组织“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1987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在文件中指出:“目前在乡一级,有些根据政社分开的原则设立了农工商联合社等机构;在村一级,有的单独设合作机构,有的则由村民委员会将村合作社与村自治合为一体”[ ]。事实上,调查显示,名为“农工商联合社”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乡一级,有的“取消”了,有的则“名存实亡”,并没有机构存在了[ ]。在村一级,少数地方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两套机构人马、两块牌子的更为少见;大多数地方,则只有村委会,没有另行设置(哪怕名义上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即使在那些自称已经建立或保留了(村级)“合作社”的地方,那里的农民往往也是只知有“村委会”,而不知有“合作社”[ ]。从过去的“生产队”演化过来的“居民小组”,从“生产大队”演化过来的村,已经成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代名词,以便在名义上,拥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

现在想来,改革之初在推行家庭承包的同时,不忘强调“双层经营体制”与“集体经济组织”,恐怕更多出于政治上的顾虑,唯恐被指责为“私有化”、“回头路”,所以差不多是“虚幌一枪”。这与今天面向市场经济所呼唤的农民合作组织,背景和意义迥然不同。

在村一级,传统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现已有名无实。“村社合一”也好,有村无社也好,原本只要在意识形态上勉强能够自圆其说,应可安然无事。但自一九八零年代开始,大量出现的村办企业,往往也假以“集体所有制”之名,这就使得问题复杂化了。这些企业不少是向村民集资或举债兴办,还有的动用了集体积累乃至征地补偿款等资金来源。有的村办企业甚至涉足金融、房地产等投机生意(在南方似乎并不少见)。可是,姑且不论及腐败的问题,市场本身也是风险莫测的。一旦经营失策、周转不灵,某些村因为村办企业的缘故,负债数千万,人均几万、十几万,亦不罕见。当然,也有的村则是建学校、公路和水利设施,或者干脆是为了借钱完成迫在眉睫的上缴任务,导致负债累累,积重难返,恶性循环,竟然有村支书不堪重负自杀的[ ]。1997年农业部对10个省份的调查就显示:乡级平均负债约400万,村级平均负债约20万,如今最严重的个别乡负债4000万[ ]。这种乡村债务危机,特别是村级债务,成因固然非常复杂,我们这里仅考虑其中的一个方面,即村民委员会与新生的“村办集体企业”的关系问题。

本新闻共19页,当前在第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篇: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的百年回顾
下一篇: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及其实践
Google
 
关于“新村治研究”的相关内容连接

·深入研究村落公共权力
·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及其实践
·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的百年回顾
·乡镇企业问题、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中国工业化城市化问题
·精细农业的技术组织、决策分析及在我国的应用实践
·“精细农业”发展与工程技术创新
·农业制度创新和技术效率
·“精细农业”的实践与农业科技创新
·地下水灌溉系统产权演变和种植业结构调整研究
·村民自治的村庄基础与政策后果—关于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区域不平衡性的讨论

亿为中文网(yeewe.com)版权所有  服务声明

Copyright © 2004-2008 Yeewe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