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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市场与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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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害在于,“严禁私商粮贩到农村收粮”,就连农村基层的加工企业也被迫舍近求远地向粮站购买原粮。这等于关闭了粮食市场,只有一个买家的市场对于众多分散的农民(卖家)可能公平吗?粮站系统阳奉阴违,套取收购资金挪作他用,少收、不收农民的粮食或变相压价,已是公开的秘密。工商系统则与私商粮贩不断上演“捉放曹”的默契把戏。政府的“保护价”必然是形同虚设。此中的寻租空间已造成数千亿的财政黑洞。更难理解的是,粮站收来的粮食据说还要做到“顺价销售”,这不仅有违市场规律和经济现实;就算能做到,岂不意味着粮价只会节节高升,可是粮改的初衷不是“平抑粮价”么?
而农业生产资料的专营也是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幌子下实现“体制复归”的。前几年出现了几例“假化肥”案件,依法惩处就是了,倘若无法可依那就抓紧立法呀。谁知某些利益集团搏弈的结果,却是供销社系统重新确立起行政垄断地位。这确使我感到中国市场取向改革的任重道远,以及某些人对于市场的叶公好龙。
各国的经验多表明,农民面对市场,确实需要合作社一类的中介组织。但中国的供销社、信用社等“合作社”,当年是为了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才建立起来,是为先天不足;此后追求“一大二公”,职工以“非农户口”和吃“商品粮”为荣,产权不清,管理不善,是为后天失调;当前又处于行政垄断地位,指望他们为农民融入市场经济服务,是为南辕北辙。不过,倘若我们废除了强加于农民的双重市场垄断,则农民自发的合作社将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现有的种粮大户、加工贩运专业户等亦将合法地延伸其服务,至于原来的供销社、信用社也未尝不可焕发新生,或被兼并重组而实现再生。当然,废除垄断的根本意义还在于让市场规律发挥作用,以吸引足够数量的劳动力和资本留在农业,并维持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均衡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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