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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市场与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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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凯更明确主张,土地所有权私有化不但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而且对减少社会纠纷,安定社会,稳定地方财政有重大意义,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13]。其实在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即使不进行私有化,其使用权的流转如能达到“国有”土地的那般自由,就很不错了。考虑到中国国情和意识形态的惯性作用,改革的方向,更不妨由国家象征性地拥有农村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而使农户手中的土地使用权长期化,这种使用权还必须是可以交易的。比较可操作的,是让农村土地制度与城市土地制度并轨。城市土地使用权可有70年期限,农村何尝不可?将来,可能都还要从期限制向永久制靠拢。

有人认为土地产权彻底向个人转化势必妨碍机械化和规模经营,其实,一旦土地可以自由交易包括自由租赁,就会有一个自发的经济过程,趋向于资源的不断优化配置,包括向种粮大户和农业资本家集中。当然,如果这种集中在经济上对于当事人已不划算,亦就不会发生,恰也说明在一定经济条件下机械化和规模经营适可而止的道理;一味“贪大求洋”,是好大喜功的政府官员才会做的傻事。

还有人担心农村的两极分化,首先要说,两极分化与这样那样的土地制度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如果一方面出现土地大量集中,另一方面甚至“饿死人”,则充其量是贫富两极分化的结果,切不可颠倒因果。应当另外寻求原因和解决之道。当然,为缓冲贫富急剧分化和大量流民骤然出现,可在一定时期、不同地区分别规定土地兼并规模的最高限额,视情予以浮动,从台湾的经验看,土地限额的法律规定不会产生很高的监督成本,在实践中是完全可行的[ 14]。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落后地区往往人少地多,则其土地限额势必大大超过人口密集的发达地区,这种制度性差异可望吸引投资者前往从事大规模农业经营,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实际暗含有社会保障的职能。所以在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须及时建立健全覆盖到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以收稳定之效,并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养儿防老”这样的计划生育难题。说到底,落实到农户个人的土地产权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最好的保险和融资渠道。首先,或售或租,会有一笔收入;还可以抵押贷款;最后,只要土地可以卖,哪怕并不卖,引而不发,也会坐收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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