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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的现状与症结——湖北J市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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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在1995年的3月10日,J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和J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转发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民负担管理政策法规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而制定,首次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如何追究违反《条例》的责任。其中第三条为“《条例》所规定的对农民负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失控,加重农民负担的,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四至第十五条细致规定了对违反《条例》增加农民负担责任人的处理办法。

不过,县一级对违反农民负担管理政策法规的处理远较中央、省和市一级宽松。这样当然控制不住农民负担。到1990年代中后期,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制定农民负担“七不准”、“十不准”,措辞越来越严厉,办法越来越细致。199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一连用了五个“严禁”,这五个“严禁”到2000年9月12日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发展为必须坚决做到“八个禁止”。J市市委市政府则在稍后(2000年9月21日)发出的《关于落实农村政策,解决农村突出问题的若干意见》中,一连用了14个“禁止”来要求县乡村三级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整个1990年代就在这种农民负担越来越重和上级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办法越来越细,措辞越来越严厉的悖论中过去了。


3、农民负担屡减不轻的原因

那么,农民负担的症结在哪里?为什么中央一连下发20多个文件仍然得不到治理?

表面上看,农民负担只是一个地方官员的品性问题,是地方官员好大喜功,普遍劣化的表现。因此之故,中央和地方各级特别强调思想认识上找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96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在分析农民负担一再反弹的原因时即认为:“归结起来,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背离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订计划、办事情不从实际出发,发展农村各项事业的要求超越了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实际水平。二是有些干部忘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群众观念淡薄,对农民总是给予的少,索取的多,以至侵害农民的利益。”从这种认识的角度,中央一再从技术层面强调减轻农民负担,“严禁”、“不准”以及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领导责任等,都是试图通过技术层面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农民负担问题上,中央与地方政府较量多年,只能说打了个平手,且可以认为地方政府赢多输少。 为什么竟会是这种结果?话分两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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