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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问题、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中国工业化城市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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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经验多表明,农民面对市场,确实需要合作社一类的中介组织。但中国的供销社、信用社等“合作社”,当年是为了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才建立起来,是为先天不足;此后追求“一大二公”,职工以“非农户口”和吃“商品粮”为荣,产权不清,管理不善,是为后天失调;当前又处于行政垄断地位,指望他们为农民融入市场经济服务,是为南辕北辙。不过,倘若我们废除了强加于农民的双重市场垄断,则农民自发的合作社将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现有的种粮大户、加工贩运专业户等亦将合法地延伸其服务,至于原来的供销社、信用社也未尝不可焕发新生,或被兼并重组而实现再生。当然,废除垄断的根本意义还在于让市场规律发挥作用,以吸引足够数量的劳动力和资本留在农业,并维持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均衡产量。
最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亟待创新,这也是废除现行户口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再来一次“土改”如何?现在,农民个人并不完全拥有土地,特别是不能自由买卖、租赁土地,甚至放弃土地也有限制,这反倒象封建制度,人身依附于土地。农民进城就自动丧失了个人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中的相应份额,无法要求补偿,也不能变现,所以同时妨碍了城市化,无法使大部分农民真正离开土地。农民作为个人无权,作为集体亦然: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若转作非农用途,先要“收归国有”,再行出让,这中间的差价,就被凭空拿走了,对于农民是极大的不公,使之无法分享经济发展、地价升值的成果。
考虑到中国国情和意识形态的惯性作用,改革的方向,不妨由国家象征性地拥有农村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而使农户手中的土地使用权长期化,这种使用权还必须是可以交易的。比较可操作的,是让农村土地制度与城市土地制度并轨。城市土地使用权可有70年期限,农村何尝不可?将来,可能都还要从期限制向永久制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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