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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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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与借款人、期货经纪公司、交割仓库签订四方协议
这类做法主要适用于有纸化的标准仓单。这类仓单与其代表的货物一一对应,可以背书转让,其主要操作步骤是: 1.四方签订协议,明确四方的权利与义务;2.质押权利凭证的过户登记;3.银行发放贷款;4.质押期结束时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仓单。对于有纸化的标准仓单,登记过户在交割仓库,交割仓库对仓单质押所有权的转移至关重要。
在上述模式中,作为保证质押合同顺利进行的中间人,应依据质押权利生效方式的不同,以及质押合同的操作成本合理的取舍,如回购担保方,是在出质人不能按质押合同按时足额偿付本息时,回购担保方首先要按合同替出质人代为偿付本息,然后取得质押物的处置权,回购担保方的存在,为维护质权人的利益上了一道保险,但势必增加出质人的贷款成本,提高了质押贷款的门槛。
仓单质押的实行,也就是质权人在主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出质人未履行时,依法对质押标的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自己到期债权的行为。仓单质押担保的最终目的和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以此种担保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如期获得清偿,因而,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有必要实行质权以实现仓单质押担保的目的和功能。也正因如此,在仓单质押时,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实行权应当是仓单质押的最主要效力。仓单质押的实行应当依法进行。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1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也就是说仓单质押的实行方法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需要指出的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只有占有权,除另有约定外,不得使用质物。另外,我国《担保法》对流质契约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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