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由于政企不分行政化了的企业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国家的“附属”或“准机构”,造成经济活动中的微观经济单位的“缺位”,进而政府部门的全面“替代”。 2.企业创设者或西方国家产权明晰意义上的企业创设者更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主体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不是运用计划而是运用市场来配置社会资源并形成社会再生产过程循环的。一般来讲,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是市场个体,它通常包括企业、居民、政府等。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明显地使企业和政府在市场中的边界和作用明晰,政府主要是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者及其在市场失灵时如在公共物品、外部性、垄断等存在时发挥作用;而企业日益成为市场的经营活动的主体,因为企业是市场上资本、土地、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购买者或提供者,又是消费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离开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经济活动当事者之间的购买、生产、销售活动,市场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企业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 企业作为市场的经营主体,最主要的特征是:其一,有明晰的产权。市场上交易的双方是产权界限明确的不同所有者,否则交易活动就无法进行,即使勉强进行,便会产生许多麻烦和问题,最终影响交易的质量即产权实质的转让。其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它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有自己独立的发展目标。即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企业规模的扩张。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它可以自主筹集资金,自行策划经济活动,开展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其三,企业之间、企业与其它交易者之间的地位平等。也就是说,企业进入市场,无论“所有制”如何,也不论规模大小,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承认一方对另一方拥有特权和强制。因为存在某种形式的特权和强制,市场的公平竞争性如效率原则将会受到损害,并且当这种特权和强制发展成“命令——服从”关系时,市场体制就不存在了。地位的平等性,保证了市场交易的完全意愿决策和“一致同意”让渡原则。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要求市场主体的企业是独立、自主,具有平等权利的经济实体,而不是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政府附属物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在西方社会是与其经济制度的基础相“吻合”、相“一致”的,其充当市场主体,其创设期货市场是符合要求的:出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于供求稳定,出于价格机制完善等等客观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