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 [摘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要求完善我国的政府预算体系,社会保障事业作为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而提供的重要公共服务之一,相应要求建立起相对独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本文在阐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对国构建公共财政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设想。
一、公共财政条件下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
公共财政的提出,使得我们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位和活动范围有了更准确的认识,构建我国公共财政的目的在于解决政府或财政职能的准确定位问题。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财政,其存在、发挥作用的领域就是“市场失灵”的领域,也就是说,以“市场失灵”为标准,凡是市场能有效地解决的,财政不应介入;凡是市场不能或无法有效解决的,财政应发挥其作用,这就是公共财政的界定范围。而社会保障事业正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社会保障不能依靠市场经济来有效提供,但它又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所以必须由政府来出面组织,无。论从资金筹集。还是从使用安排上看,财政在社会保障事业中都占据主体地位。因此,为了发挥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领导和促进作用,必须将社会保障收支纳入国有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概括起来。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条件下的社会保障预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必要性。
1.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转变的体现。我国政府具有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行使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双重职能。过去我国政府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重叠,体现在单一的综合预算中,而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公共财政的提出,单一的综合预算已不能明确分清财政职能的不同目标,作为公并财政下财政职能重要目标之一的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职能,发挥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它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为了反映政府这种职能的转变,必须从单一的综合预算中将社会保障收支部分别出,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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