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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与利润操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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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达到利润操纵,以实现配股、保牌等目的的行为已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严厉查处,文章就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以及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等问题,以特殊的视角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交易  利润操纵    

证券界专家和业界人士在研究上市公司时发现了一个普遍存在而又非常奇怪的现象,这就是上市公司每一年的财务报告中净资产收益率在10%-11%之间的占了绝大多数,而在9%-10%之间的却几乎没有。难道真的就那么巧合,每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都会以近乎相等的比例运作?就没有几个“歪鼻子斜眼睛”而千人一孔、万人一面?常人一看便知,这里有“猫腻”。猫腻就是利润操纵。传统的利润操纵方法如“地道走”、“海上飘”、“空中行”的“陆海空”模式,在日趋完善的法治建设中几乎走上了绝路,难得见到“加大库存,少计成本,虚增利润”、“多摊多提,多计费用,截留利润”等利润操纵的报道,随之而来的是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即利用关联方交易粉饰业绩或输出利润,从而达到特别目的的行为。 

一、关联方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义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理解这个定义的关键点应该把握两点: 

第一,关联方交易同时受《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约束。众所周知,尽管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没有就关联方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但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的也视为关联方。事实上,关联各方既是会计主体,又是法律主体,关联方交易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界定的交易范围。收入准则第一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企业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①销售商品;②提供劳务;③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该准则还明确规定了确认收入应具备的条件,如第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可以看出,关联方之间的资源或义务转移,其风险和报酬也随之相应转移,这也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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