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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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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导和规范与科技成果相关的产权交易。据估计,我们有近20万家民营科技企业,上市科技型企业仅几十家。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有利于解决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创业企业的融资问题,也为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进入高科技行业创造了条件。但是现行国家政策不允许设立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场所。到底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理由何在,需要研究和明确。我们认为,至少应允许科技成果交易场所作为科技成果信息交易和拍卖交易场所存在,以后也可以和其它交易网结合发展成高科技公司的场外交易场所。
3.大力发展服务创业型、科技型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激励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创业企业大多规模和实力不是很强,很难像上市公司那样获得大型咨询机构有关给股权激励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政府应支持发展非营利性机构和专业服务创业型企业的咨询公司,为创业公司提供及时的咨询和帮助。
五.期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四) 目前国内企业采用的主要股权激励方式
尽管在我国发展股票期权存在着一些约束条件,但是并不意味着在我国的企业中,一定不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近些年来,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在实践中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形式,对公司内部实施股票期权奖励制度进行了有关的探索(见表1)。
从表中可以看出中国公司通过一些变通的方式正积极进行期权激励的探索,虽然各公司的具体做法不一样,但仔细分析后不难看出它们均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模式:
1.流通股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公司,通常先确定一个提取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股票期权激励基金,然后购买由大股东转让的流通股。三水集团、天津泰达、武汉中商都采用了这种模式。如武汉中商,首先由武汉中商的第一大股东(武汉国资局)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流通股,而后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上市公司。这种模式可以避开《公司法》的约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股票来源的问题。
但是这种模式有两个缺陷:一是由于目前“中国股市的股票价格畸形得高”,这会导致:一方面,所购买的股票数量有限,激励作用不明显;另一方面,如果以如此高的价格作为期权的施权价,经理层是否会接受,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二是由大股东“让利”给上市公司,这个“利”大股东是不会凭空出让的。董事会在公司事务处理上,可能会做出有利于大股东利益,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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