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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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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汉实施股票期权的具体做法。
武汉市在对国资公司所属的全资公司和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实行年薪制(由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年功收入三部分组成)的基础上,将经营者年薪中的风险收入部分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办法。
其具体做法是: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由企业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交付国资公司,国资公司将其中30%以现金兑现。国资公司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价格,用当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70%风险收入购入该企业股票,期股到期前,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由国资公司行使,且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享有期股分红、增配股的权利。该年度购人的股票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后的一个月内,返还上年度风险收入总额的30%给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三年以同样的方式返还30%,剩余的10%积累留存。以后年度的期股的累积与返还依此类推。已经返还的股票,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企业法定代表人调动、解聘、退休或任期结束时,按离任审计结论返还股票(或股份)期权的累积余额。
3.北京市实施期股激励的办法。
实施范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以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为主体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象主要是董事长和经理。经过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以现金投入获得股权形成经营者群体持股。经营者群体持股比例一般为公司总股本的5%一20%。其中董事长、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经理者群体持股总额的10%以上。
期股股权的形成及获取方式:国有企业可以在改制过程中,由出资者通过协议转让给经营者持股权的方式形成期殷殷权;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和国有股及其他股份转让的方式形成期股股权。
经营者期股红利兑现和期股变现:经营者的期股每年所获红利按协议规定全部用于补入所认购的期股。企业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若不续聘,经考核其业绩指标达到双方协议规定的水平,可按协议规定,在任期届满2年后,将其拥有的期股按届满当时经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按年度正常分红。经营者任期未满主动要求离开,或在任期内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水平,均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权限对等的原则,取消其所拥有的期股股权及其收益,其个人现金出资部分也要做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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