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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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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售对象及出售价格

虚拟股票的持有人可以向公司出售虚拟股票,公司有义务买回虚拟股票;虚拟股票持有人也可以向公司的其他员工转让,但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如公司不同意则需由公司购回这些虚拟股票;如公司放弃购买,则认为公司同意转让;如虚拟股票具有公司决策的表决权,则在规定转让对象时,还应规定是否可以转让给公司的外部投资者;如公司不希望外部参与公司内部事务,则应事先以章程的形式做出“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人士转让虚拟股票”的规定。

虚拟股票的出售价格,可以在转让时的公司虚拟股票的最新价格为准,也可以以转让双方之间的协议价格为准。如果公司的虚拟股票的价格与公司的市价挂钩,公司高层人员可能会在转让日前拉高公司股票市价,谋取不当利益。为防止这种道德风险,可以以转让日前2个月股票平均市价作为基础,来计算虚拟股票的价格。这种价格确定方式一方面可以防止经理层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因为股市的非正常下跌而给虚拟股票的持有人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方案二:将期权制与年薪制相结合 
由于我国企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目前并不具备在企业大规模推行完全股权激励模式的制度条件。在现阶段,应以年薪制为目标模式,把长期激励因素注入其中,具体操作上可以根据企业的类型,把年薪制和股权激励做不同方式的组合,形成广义的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可将企业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设计出两种不同的薪酬激励模式。
  (一)上市公司的薪酬激励模式是将股票期权、经营者持股与年薪制相结合。年薪制中,风险收入只与企业的短期效益挂钩,这对消除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是不利的,而经营者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正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经营者的持股计划要求经营者购入公司的股票并持有到卸任,购股资金起到了风险抵押金的作用,因此经营者持股更注重加强经营者的风险意识,促使其尽心竭力为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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