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yeewe.com   ·生活百科 ·文摘 ·娱乐王 ·商业资讯 ·图片·返回首页
首页>>证券金融论文>>证券投资>>正文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研究


论文大全网:lw.yeewe.com  将本文推荐给你的QQ或MSN好友 加入收藏


网络投票制度设计
由于网络投票制度的目的在于减少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因此,在设计我国网络投票制度时应注意两大价值之间的平衡。
一、适用网络投票的主体设计
网络投票制度的意义在于使公司分散的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而不必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就可行使表决权。从单纯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所产生的效果来看,网络投票显然不如亲自出席投票理想,但基于成本考虑,拘泥于传统的亲自出席投票往往使众多中小股东表决权难以行使,因此设计网络投票制度可使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成本冲突最小化。在网络并非完全普及的中国,网络投票只能作为传统投票制度的一个补充方式。由于网络投票在现实生活中的局限性,在设计时应该将其限制在因实施网络投票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小于因之而节省的成本的范围内。为使网络投票制度效用最大化,在设计网络投票制度时应限制适用公司及适用股东的范围。

首先,在设计适用网络投票所适用的公司时,应对不同规模的公司采用不同的态度,采取强制网络投票和自愿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适用强制网络技术的主体应仅限于具有一定规模且股权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如果公司资本规模并非庞大,强制其适用网络投票制度将相对提高其股东大会成本;若公司股东人数并非众多,则强制其适用书面投票制度并无必要。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人数最多不会超过50人,规模通常也较小,因此对于这类公司没有必要实行网络投票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分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我国对于非上市公司只规定发起人不少于5人,在现实中,由于我国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分布往往具有地域化的特点,因此往往并不分散,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可采取自愿网络投票制度而不必采取强制网络投票制度。如果该非上市公司规模巨大,股东人数众多且分散,经股东大会决定采取强制网络投票制度时,法律一般不应禁止,但其资金规模与股东规模不应低于上市公司的最低标准。对于上市公司,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持有投票面值达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因此,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资本规模大、股东人数较多的特点,而且由于股票发行面向全国,有些甚至面向全世界,股东分布往往超过地域性范围分布分散。由于上市公司具有规模大、股东人数较多且分布分散的特点,在我国未来建立网络投票制度时,为了确保中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应该强制实行网络投票制度。

本新闻共8页,当前在第5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篇:中国股市惯性策略和反转策略的实证分析
下一篇:论我国股市退出机制建设的几个重要问题
Google
 
关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研究”的相关内容连接

·中国股市与国际股市的差距比较
·中国股市的运行模型研究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其路径选择
·《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论我国保险资金入市》
·中国股市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动
·论我国股市退出机制建设的几个重要问题
·中国股市惯性策略和反转策略的实证分析

亿为中文网(yeewe.com)版权所有  服务声明

Copyright © 2004-2008 Yeewe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