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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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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可以通过发电子邮件的形式或在公开出版物予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股东,股东可以通过网页直接投票。在设计投票时间时,应提供股东足够的表决时间。对于表决的结果,公司应当根据该股东所代表的股份范围内予以确定。股东可以以其全部股份对某一议案予以肯定或否定,也可以以其部分股份来行使该项权利。另外,在表决栏中应设置弃权一栏,对于表示弃权的股东应确定其为出席股东,应计入确认议案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的基数。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发现股东通过设置的IP地址及密码进入了会场主页,但最终并没有表示任何意见就退出会场主页,确认该类股东属于未出席股东还是未表决的出席股东对于议案的通过有很大意义。从传统观点上看,股东通过设置的IP地址及密码进入会场主页应视为已出席股东,但由于会场主页进出的随意性,可能导致进入会场主页的股东很多,真正行事表决权的很少,这时如果将进入会场主页的股东视为出席股东将可能导致多数决议尤其是重要决议难以通过。因为依我国公司法第106条及107条规定,对于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对于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及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应该将进入会场主页但未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视为未出席股东大会。

结束语
网络投票制度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民主化,它为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会之间提供了一条低成本的交流通道,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和效果,有利于增加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并加强对公司董事会工作的监督。当然,由于网络投票本身具有局限性,尤其是在网络技术并不十分发达的中国更是如此,因此在设计网络投票制度时应该限制使用主体,而且在适用过程中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不能只通过网络投票而不召开股东大会来进行表决,否则网络投票制度的负面作用将超过其所产生的正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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