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从各类重大事件样本公司的持股集中度上也能得到证实。表4列出了持有各重大事件类样本公司10万股以上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表中可看出,除净利润同比减少超过50%的公司外,对其他各重大事件类公司,10万股以上股东的持股比例比所有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要高得多,进一步表明在重大事件公告前,内幕信息获得者可能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 实质上,利用内幕消息操纵股价已相当普遍,如庄家对亿安科技和中科创业股票的操纵。以庄家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为例,表5列出了亿安科技股票各重大信息披露和股价上涨情况,从中可看出,其股价高企的过程一直伴随着种种公司股权演变和资产重组的步骤,而市场和媒体上关于亿安科技的新闻也接连不断。许多重大事实事后才为市场知晓,而庄家们似乎是“先知先觉”,股价早在重大事件披露前就已上涨。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存在以下特点:(1)内幕交易常和股价操纵相伴随;(2)从操纵者与消息的关系看,知情操纵分为主动型(如为操纵而投资网络概念)和被动型(如年报中的利润大幅下降),事实上前者涉及了基于信息的操纵和基于行为的操纵;(3)内幕交易已达到了很普遍的程度,从业绩变化到人为制造题材都成了内幕交易者的温床。措施与对策 美国SEC1999年年度报告指出,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美国SEC对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的执法非常严厉,1997、1998和1999年SEC分别查处了57起、43起和57起内幕交易,1998和1999年分别查处了33起和47起市场操纵。而截止2000年9月中国证监会仅查处了19起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显然执法力度不足是内幕交易横行的重要原因。 全球范围内的打击内幕交易是90年代才出现的。80年代末华尔街的Milken 和Boesky内幕交易丑闻,震惊了全世界,也加快了“欧盟内幕交易指引”的出台,指引强制要求其成员国制定比指引原则更为严厉的内幕交易法律,并设立专门机构予以执行。到了1998年,香港、马来西亚、印度、越南、埃及和荷兰等国家纷纷宣布强化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这已成为国际间不同资本市场竞争的重要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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