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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利=1.1-0.6=0.5元;
又因炼铁匠投入的原料成本为0,故由公式(17)得:
纯收入=1.1-0=1.1元。(这1.1元的纯收入,包括自己创造的0.6元,掠夺来的0.5元。)
农民:共卖15.5斤小麦,买了三把斧头,还余0.5圆。
因三把斧头的价值为1.8元,余下的0.5圆钱的价值不能确定,
故卖15.5斤小麦的总收入可记为:1.8元+0.5圆;
又因15.5斤小麦的总价值为7.75元,故
赢利=(1.8元+0.5圆)-7.75元=-5.95元+0.5圆。
又因投入的原料成本为0,故
纯收入=(1.8元+0.5圆)-0=1.8元+0.5圆。
铁匠:卖了六把斧头,得30圆,发去4.5圆工资,缴了5圆税,买了六斤铁、14.5斤小麦。
由公式(7)得:工资价值=(4.5/5)×0.6=0.54元(0.9把斧头的价值),
因三名雇工在六把斧头上新创造的价值为3元,故
剩余价值=3-0.54=2.46元;
由公式(11)得:捐税价值=(5/5)×0.6=0.6元(一把斧头的价值);
由公式(12)得:净剩商品量=[30-(4.5+5)]/5=4.1把(铁匠用4.1把斧头换铁和小麦);
由公式(13)得:净剩商品的总价值=0.6×4.1=2.46元;
因六斤铁的价值为0.6元,14.5斤小麦的价值为7.25元,
故铁匠的总收入=0.6+7.25=7.85元;
由公式(18)得:赢利=7.85-2.46=5.39元;
因六把斧头共耗铁六斤,价值为0.6元,故由公式(17)得:
纯收入=7.85-0.6=7.25元(包括剩余价值2.46元、贸易掠夺价值5.39元,去掉捐税价值0.6元)。
因为农民还余下0.5圆,铁匠还欠外界0.1把斧头,所以这一轮交换还没有完全了结,因此总的赢亏不能正好相抵。从这个例子大家还应该看出,在全部参与交换的商品中,15.5斤小麦的价值是农民创造的,为7.75元;六斤铁的价值是炼铁匠创造的,为0.6元;六把斧头的新增价值是三名雇工创造的,为3元,但通过交换及付工资及缴税后,价值被重新分配,农民得到了(1.8元+0.5圆),炼铁匠得到了1.1元,铁匠得到了7.25元,三名雇工得到了0.54元(工资价值),政府得到了0.6元(捐税价值)。所以说,商品交换的过程,就是掠夺和被掠夺的过程,也就是价值重新分配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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