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自己看来,似乎已经找到了最强有力的依据,可见天意的安排是不允许占双份的,“与民争利”怎能行得通呢?董仲舒虽然从利民、从义、从等级等方面谈了那么多理由,但“与民争利”这种占双份行为的不可行最终还是被他归结到是因为“天不重与”。而他不可能意识到,他把客观存在的“天”说成是有意志的,物质之天便转化为精神之天。他从寻找客观依据出发,本意是寄希望于“唯物”地说明问题,而最后却陷入了唯心主义谬说的泥潭。 (四)主张“不与民争利”的仁政 董仲舒充分论证“与民争利”在经济上和伦理上的种种弊端,从而确立了“不与民争利”这样一条道德准则。于是他就用这条准则来检验一切有关的经济活动,并提出自己的一套经济政策主张。 第一,“盐铁皆归于民”。 针对国家的经济活动,董仲舒根据“不与民争利”的道德准则,首先提出国家必须脱离直接经营的工商业活动,不应“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汉书·食货志上》)。他认为国家直接从事这样一些最易赢利的工商业活动,既违背了“义”、违背了“礼”,又侵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因此提出“盐铁皆归于民”(《 汉书·食货志上》)的政策主张。 第二,“薄赋敛,省徭役”。 董仲舒认为,封建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负担使人民无法忍受,这是违背以“义”化民的伦理主张的,并且还会逼使老百姓做出背义、犯礼的行为。他称赞“古者税民不过十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而汉继秦之后“循而未改”的制度是力役之征“三十倍于古”,各种征税“二十倍于古”(《 汉书·食货志上》)。他批评秦汉时期的苛政“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董仲舒传》)。 由此可以看出,董仲舒不仅看到了繁重的赋税徭役给老百姓造成的贫困,而且清楚地认识到国家财政与生产活动之间此消彼长的密切关系,从而阐述了过重的赋役“夺民财“、“夺民时”、“夺民力”(《五行相胜》)而最后导致影响耕织之业的连锁反应过程。他阐发《春秋》大义说:“春秋之法,凶年不修旧,意在无苦民尔”(《竹林》)。从维护伦理规范、减轻人民负担和发展生产的角度出发,他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仁政主张:“劝农事,无夺民时,使民岁不过三日,行十一之税”(《五行顺逆》),“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 汉书·食货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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