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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农地规模经营的一种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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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农地规模经营的一种有效形式  
发布时间: 2003-11-26  作者:林添福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做法和必须具备的条件,认
为: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建立在农村土地市场流转机制的基础上;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保留了家庭经营的内核;扩大了土地的经营规模,而又仍然坚持了地权均等的原则。因此,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制度形式。最后,本文提出了强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做好地籍的调查和整理、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坚持农民自愿互利原则等进一步完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  股份合作制  规模经营
2000年暑期,我随福建师范大学国家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基地社会调查二队,到泉州的晋江
、永春、德化三个县(市)调研,访问了一些农业种植大户,与基层干部召开了多场座谈会。我对当地农村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规模经营的做法,产生了浓厚兴趣。在寒假,我又对家乡漳州农村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做了一些调查,对这种新型的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对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思考。本文谈点不成熟的见解,请老师和同学们批评指正。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新尝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改变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体
制,扭转了陷入困境的农村经济,使我国农业连续登上几个台阶。从总体上看,家庭联产承包制仍然适应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适应我国农业的技术水平,适应我国农村的社会状况。因此,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按人承包,肥瘦搭配,远近插花”的平均分配办法,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不仅规模小,而且分散化、细碎化。随着非农产业和城镇化的发展,大批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特别是在沿海地区、城镇郊区和工矿企业发达地区,非农产业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农业在这些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已经很低。在泉州市的石狮、晋江、南安,漳州市郊区、福州市郊区,农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已经低于10%,在一些县已经低于5%。在这些地区,普遍出现了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经营的兼业化,成为“老大娘农业”、“老太爷农业”,甚至抛荒,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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