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对生产自动化机械组件的Festo公司控告Shoketsu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案做作出裁决,取消专利权中的“均等论”,允许第三方企业稍加变更生产受专利保护且基本功能不变的产品。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判例法,此裁决影响深远,震动了整个IT行业,需要给予足够重视。[6]
五、 结论 首先,尽管技术进步贯穿芯片生产过程始终,但短期内并不单纯表现为促使价格持续下降的唯一因素。短期内,芯片制造厂商可仅依靠生产优化对应调整产量,进而直接影响市场均衡价格,以比研发全新产品低得多的成本,获取竞争优势。
其次,芯片的市场出清价格与产品质量特征和分级生产有关。在总生产能力已知的情况下,借助分级生产模型和经验数据,可以直接导出各产品的理论产量。通过赋值函数和质量比较矩阵,可以间接导出产品束的基准价格,以及产品的个别定价,也就是质量比较矩阵的主特征向量,亦即市场出清价格。
最后,芯片生产厂商的专利交易未必按照专利本身的价值进行,试图弥补某一产品的供给缺口动机也可以成为影响专利交易的因素。换句话说,两项甚至多项专利的交叉授权,是综合了专利技术本身的价值与使生产达到最优化,这两种不同的属性。
综上所述,笔者对芯片厂商基本经营活动初步给予了经济学的解释。不仅从理论上推导出质量控制和分级生产对产品定价的直接影响,而且将其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用以分析芯片厂商的专利授权与转移生产行为。从发展民族高科技产业的角度出发,我们也能够从中得出有益的启示,即可以通过生产上的相对优势换取绝对优势企业的先进技术,从而达到快速跳跃发展的目的。台湾的成功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7]
[1] [美]斯蒂格利茨.2000;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美]平狄克,鲁宾费尔德.2000;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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