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财务总监委派制对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为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甚至于民营、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提供了一种可以较为有效地克服“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监督模式。然而,这种模式却不能解决由于会计的双重受托责任导致的会计人员既代表所有者又代表经营者而陷入两难之地的问题。由于企业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代表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厂长经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约束,而企业财务人员是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经营者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理财,它们的职责不能混淆,职能不能相互替代。这事实上使得财务总监相对于经营者及其领导下的会计系统而言属于企业的“外来人员”,是经营者的“异己力量”,极易被架空而不能掌握企业实际经济活动情况;更重要的事,会计人员仍处于经营者的领导下,在组织上、经济上受制于经营者,使得会计人员面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倾向于经营者一方,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二) 会计负责人委派制和“会计楼”形式
会计负责人委派制的委派对象主要是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委派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委派;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委派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励、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但工资福利等的负担形式各地有所不同,大多是按“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由委派单位向用人单位收取服务费。“会计楼”形式是把企业会计从内部分离出去,统一在“会计楼”办公,会计人员编制根据所属企业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3-5人,“会计楼”人员的工资报酬由“会计楼”负责统一管理发放,类似于代理记账的会计委派制形式。“会计楼”由经贸部门管理,主要试行于乡镇企业。
上述两种会计委派制的模式都试图从会计核算的日常工作中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力图使会计人员从双重受托责任中解脱出来,在组织上、经济上脱离经营者的控制,从而真实客观地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这一突出的优点也伴随着突出的缺点,表现为:首先,片面追求会计监督的职能,忽视了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会计作为特定经济主体中整体管理系统的一个特殊的子系统,一方面要为经营者在加强经营管理,确定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协助经理履行理财责任和经营责任;另一方面,会计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确认和记录,然后向所有者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理财状况。会计人员从企业中独立出来增强了后一种职能,却削弱了前一种职能,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不可能站在企业的角度为企业精打细算,从而有碍于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其次,两种模式均在不同程度上干涉了企业自主权中的人事权,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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