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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与养老递延负债及人力资源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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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世行组织有关中外专家测算,截至1994年底,按1994年价格计算,我国老职工(包括已退休的和在职的)养老金隐性债务总额为19170亿元注1需国家负担补偿。

  在过去长期计划经济下,城镇居民包括职工子女的许多生活资料,主要由国家按人口计划分配、凭票牌价(一般是远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商品成本)供应的,教育投资也基本是国家提供公共财力“按需分配”的。这使职工多子女多享受。这是新中国长期计划经济下的制度安排,是客观存在的历史性“法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子女有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我国现代关于父母与子女赡养关系的“法理”(有人从国家制度性的“法理”上,论证了老职工养老费用应全部由国家承担,而同时主张对职农过去的养老负债则国家不应负经济责任注3)。再从中国历史传统、道德伦理和家庭经济模式上看,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养子防老”经济传统、道德观念和社会习惯占据主导地位,是一种“反哺式”(子小父养,父老子养)家庭模式,它明显区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接力式”(子小父养,父老靠自己供款积累和国家福利养老)的家庭模式。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建立起来的新中国,虽革新了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但家庭养老的本质并没有被根本否定,只是把以前一家一户的“小家庭”养老制度,变为小家庭与“大家庭”(计划经济大锅饭)相结合的混合家庭养老制度。因而,我们在分析我国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工? 使钩珊椭Ц斗绞绞保皇室送耆子寐砜怂颊攵粤投Χ纪耆唐坊说淖时局饕迳唐肪孟碌睦投ぷ世砺郏隙ü依现肮さ难细赫孔凶什媪浚嬷贫ɡ现肮さ难戏延θ坑晒页械!?/P> 

  可见,无论从法理还是伦理道德上说,作为老职工子女,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历史养老负债,都有责任和义务分担,而不能全部推卸给国家,由社会公共财力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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