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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与养老递延负债及人力资源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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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世行组织有关中外专家测算,截至1994年底,按1994年价格计算,我国老职工(包括已退休的和在职的)养老金隐性债务总额为19170亿元注1需国家负担补偿。
在过去长期计划经济下,城镇居民包括职工子女的许多生活资料,主要由国家按人口计划分配、凭票牌价(一般是远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商品成本)供应的,教育投资也基本是国家提供公共财力“按需分配”的。这使职工多子女多享受。这是新中国长期计划经济下的制度安排,是客观存在的历史性“法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子女有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我国现代关于父母与子女赡养关系的“法理”(有人从国家制度性的“法理”上,论证了老职工养老费用应全部由国家承担,而同时主张对职农过去的养老负债则国家不应负经济责任注3)。再从中国历史传统、道德伦理和家庭经济模式上看,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养子防老”经济传统、道德观念和社会习惯占据主导地位,是一种“反哺式”(子小父养,父老子养)家庭模式,它明显区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接力式”(子小父养,父老靠自己供款积累和国家福利养老)的家庭模式。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建立起来的新中国,虽革新了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但家庭养老的本质并没有被根本否定,只是把以前一家一户的“小家庭”养老制度,变为小家庭与“大家庭”(计划经济大锅饭)相结合的混合家庭养老制度。因而,我们在分析我国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工资构成和支付方式时,不适宜完全套用马克思针对连劳动力都完全商品化了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下的劳动工资理论,断定国家老职工的养老负债全部转化为国有资产存量,随之推定老职工的养老费应全部由国家承担。
可见,无论从法理还是伦理道德上说,作为老职工子女,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历史养老负债,都有责任和义务分担,而不能全部推卸给国家,由社会公共财力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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