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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国际比较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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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德日模式下,机构拥有的大量剩余索取权和与之相匹配的剩余控制权为其在公司内部行使监督权提供了动力和权利。而且由于深受国家政治、历史和文化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两国金融机构大量持股都不是一种短期行为,而是一种长期投资。特别是银行以股东和放债人的双重身份参与到公司内部治理,使德日两国在外部证券市场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依靠稳定的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了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
2、以美国为代表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模式
股权高度分散是美国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一大特色。中小投资者理智的冷漠以及美国各州法律对机构投资者享有企业直接控制权的普遍限制,使得由股东行使企业内部监督权的权利被大大削弱。
当企业对经营者的内部约束机制相对弱化时,依靠外部约束机制,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力量对经营者进行约束的重要性就会凸显。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顺应了这种需求,其中,强大的外部审计就是约束经营者行为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外部审计而言,独立性是灵魂。只有审计人员处于独立的地位,他们才能提供有价值的审计(尽管审计的结果并不完全可靠)。但如果连审计人员也抵制不住诱惑而与管理层共同参与欺诈,独立审计的意义就荡然无存了。审计委员会正是为了防止CPA与管理层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共谋或厉害冲突而在公司内部进行的一项制度安排。一般将它设置在董事会之下,与负责董事会治理的其他若干职能委员会并列,作为CPA与管理层之间的一个缓冲装置发挥作用:当CPA的独立性受到威胁时,由审计委员会出面干涉和保护;同时它还负责整合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资源,向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报告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可靠性。
二、比较两种监督模式的启示
通过认识和比较上述两种监督模式,我们看到:
1、德、日、美等国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经济、法律和政治文化背景。监督模式不存在哪一种好或不好的问题,只存在哪一种更适合一国国情的问题。因此,我国公司在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的同时一定要结合我国社会环境及自身所有权结构和公司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不能随意就其中一种监督模式生吞活剥,拿来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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