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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事项审计及其对盈余管理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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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不确定事项审计准则
不确定事项的审计报告,一般以1988年SASNo.58的修订为界分为两种处理方法:SASNo.58修订之前,对不确定性的报告要求是:公司存在对财务报表有重要影响的不确定时,审计人员应发表“Subjectto”(鉴于……)型保留意见;如其影响非常重大,审计人员应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1988年美国SASNo.58修订后,不确定性问题的审计要求为:审计人员应对发生可能性大,且金额重要的不确定性进行关注。当公司存在发生可能性很大,且金额重要的不确定时,审计人员应收集证据检查管理当局对不确定性的估计的披露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如果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管理当局对确定性的估计的披露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发表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如果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管理当局对不确定性的估计的披露不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审计人员应根据其重要性水平,发表“Exceptfor”(除……外)型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时,审计人员应发表“Ex ceptfor”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采用的就是SASNo.58修订后的处理方法。这种处理方法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责任,同时加大了对不确定事项的披露力度。修订前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决定因素是不确定事项的性质:根据不确定性事项的重要性来决定审计报告类型;SASNo.58修订之后,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则更多地由注册会计师对不确定事项会计处理的公允性和合法性的判断决定。有判断就需要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可是,审计准则的实践情况却差强人意。准则中强化对不确定事项的披露在实践中变异为“以信息披露代发表意见”,表现为以不确定事项的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只要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就不加区分地在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中加以说明。这种审计处理方式其实和1988年SASNo.58修订之前的处理方式不谋而合:对重大不确定事项的会计处理情况,注册会计师没有加以判断,从而准则对强化审计责任的约束流于形式,注册会计师仍然没有承担起足够的审计责任,准则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应严格按准则的规定办,不要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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