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 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有赖于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包括健全的行业自律、外部监督和完善的惩罚机制。如果将独立审计准则看成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约束的契约的话,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督的缺失则会引发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危机”:注册会计师消极审计,准则成了花瓶,徒有其表,从业人员按照准则要求的格式编制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中披露所有的重大不确定事项,而不对其发表任何审计意见,借以逃避责任,使得审计报告的价值得不到体现;同时,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监管就会苍白无力,起不到应有的警戒作用,因此,约束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准则执业,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健全的惩戒措施缺一不可。这方面,应开展以下工作。 1.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美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的特点是: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市场约束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依赖于市场中存在各种可能的制衡力量。“第三人”———外部投资者在“厄特马斯主义”的保护下,积极维护自身的利益,形成约束注册会计师的制衡力量;同时,普遍采用的合伙制组织下的事务所,使得注册会计师完全暴露在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之下,注册会计师只有谨慎执业,才能规避巨额赔款的威胁。我国外部投资者据以保护自身利益、要求赔偿的法律规章不健全,“第三人”不能对事务所形成有效监督,从而审计失败被发现的概率低,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产生懈怠;此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均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企业类似,为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所累,内部监督不足,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承担自己的审计风险。内外监督的缺乏,引发“道德危机”的产生:注册会计师不加区分地在强调事项段中披露重大不确定事项,代替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组织合伙制事务所,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无限责任,用切身的审计风险来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同时,需要健全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注册会计师巨额赔偿的法律规章,形成中小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有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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