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审计行业需要有健全的外部监督体系。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主要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受到证监会的检查,而对于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则长期接受财政部的监督。这本身就容易在权力界定上产生模糊:上市公司审计质量上的问题到底该由谁来管?由谁来监督、惩罚?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管乏力的现实证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外部监管的架构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部的外部监管职能由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代为执行,外部监管不能真正独立出来。虽然在财会(2002)19号文中,财政部办公厅将一部分职能从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剥离,但这种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划分不清的状况造成外部监管的独立性减弱,监管的效力也就大大降低。因此,改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外部监管,我们需要统一外部监管主体,明确监管的目标;同时,彻底分清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改善外部监管的质量。 同时,完善惩戒机制也有赖于明确的监管主体。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惩罚也有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形式。但我国注册会计师遭惩罚的情况却远远少于审计失败的次数,究其原因,就在于缺乏明确的监管人员,没有人站出来去主动发现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而往往是通过其他途径曝光的审计失败才会遭到惩罚,是一种被动的惩戒方式,缺乏主动性,因而惩戒效果不佳。 可见,缺乏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督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道德危机”情况严重,只有完善监管体系,才能使惩戒措施落到实处,才能强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谨慎性。然而,低质量的审计报告的出现,除注册会计师本身执业不够谨慎的原因外,审计市场———被审计单位对低质量审计“产品”的需求同样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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