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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统分与信息披露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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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还是分离,首先决定于政府和所有者的行为特征,并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相联系,而且,两种制度统分还将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所以,研究两种制度是统是分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一、政府和出资人取得收益的行为差异决定了两种制度之分离的必要性

  从纳税角度,政府必然关心会计制度,因为它会直接影响收入的确认(与流转税和附加税费有关)和纳税所得的计算(与所得税有关);从取得投资报酬的角度,出资人抑或投资大众也必然关心会计制度,因为它会直接影响资本保全和税后净利润的多少,其中包括政府征税对税后净利的影响,通常,我们把从政府纳税角度制定的会计制度称为税务会计制度,把从出资人抑或投资大众角度制定的会计制度称为财务会计制度。这两种制度是统是分一直是各国会计界十分关心的问题,各国的会计实践也不尽相同。从理论上讲,两种制度统分之必要取决于政府和出资取得收益行为是否存在差异。本质上两者的行为是明显不同的。

  (一)政府征税是无偿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政府征税的无偿性,决定政府无资本补偿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引伸,就是无成本补偿之忧。政府更关心企业收入的一面,包括流转收入和利润,这种关心表现在收入能否提前实现和实现多少上。另一面,政府对成本往往采取相反的态度,即限制成本包括流转成本和各种费用。这表现在政府不仅限制成本的范围和标准,而且限制实现的时间,与此不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决定了必然存在资本补偿或投资收回之忧,进一步引伸,就是出资人必须通过成本方式实现资本保全。所以,出资人首先关心的是成本补偿,这种关心表现在出资人往往从谨慎的原则出发多估和预估成本。相反,出资人对收入则采取与成本相反的态度,即少估和推迟确认收入。出资人这种做法,不仅充分保全了资本,也有助于防范潜在风险,减少或推迟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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