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置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的时间表,使独立董事能有效地发挥在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如前所述,董事会是否设立各专业委员会,《指导意见》并没有强制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不设立各专业委员会来规避“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的规定。考虑到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应设置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的时间表,使此款落到实处。 5、借鉴国外经验,建议每个会计年度在内部董事缺席的情况下,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对总经理业绩进行评估 《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公司治理声明》指出,“董事会应有机会在首席执行官和内部董事缺席的情况下周期性会晤,一年至少一次。这可以是常规董事会会会议的一部分,首席执行官年度业绩评估适合在此会议进行。”中国上市公司对此可以借鉴。 6、独立董事报酬可实行津贴与股票期权相结合的办法 为保持独立董事在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独立董事的报酬确定问题非常重要。对独立董事的报酬,《指导意见》规定为津贴。考虑到独立董事的积极性、贡献与公司业绩的关联性,上市公司可引入股票期权。有人反对股票期权,认为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国际上也有两种声音,如英国Cadbury报告就持反对态度,而美国则对独立董事普遍实施了股票期权制度。笔者认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把独立性放在第一位,但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后,为调动其积极性,可以实施股票期权,由此给其独立性的影响可以通过其他措施来加以消除或削弱,如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方案应不同于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必须说明的是,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尚不具备实施股票期权的条件,但独立董事报酬可实行津贴与股票期权相结合的办法应是一个方向。 7、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逐渐成熟,可考虑取消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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