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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管理规范化与经济法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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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说过:“何时干预——为何干预——如何干预——干预多少,取决于各自国情与文化传统的差异。”[7]这个观点很道理。我们对国民经济管理的模式不要看作是—成不变的,而应该是与时俱进的。

四、政府违法或者不当经济管理行为的责任及其补救

(一)违法或者不当经济管理行为导致的责任

1.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权力与责任相互联系、应该统一。权力即责任。政府行为规范的标准是“合法与适当”。具体一些说,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包括作出的处理和处罚规定,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适用法律正确;(3)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4)程序合法;(5)内容适当,没有明显偏差。权力行使正确,管理取得政绩,应当得到肯定和激励;相反,在管理工作中由于越权、失职以及其他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造成失误、损失,应当受到否定并追求相应责任。各种经济法律一般都设有“法律责任”专门一章,其中包括对政府及下属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或不当的行为如何追求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界限就定在“违法或不当”上;至于管理水平问题,不宜与法律责任直接联系。

2,传统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和新型的经济责任制

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适用,可分为两大类情况:第一,传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如罚款、赔偿损失、渎职罪等。

第二,由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引起的、不同于传统责任模式的经济责任制。这里又包括:(1)各种形式的经济管理、经济活动责任制,如政府及政府机关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国有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责任制,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等等。(2)适合于经济法目的的特殊经济制裁,如市场禁入,取消税收优惠,停止贷款,惩罚性赔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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