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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管理规范化与经济法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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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将出现三个重要转变:由目前有限范围和有限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的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2]WTO本身是一个以带有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WTO一系列规则和机制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国际经济行政法典

”。因此,这种“法律框架下”的开放,对现行的政府经济管理的观念、体制和方法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要求进行深刻的改革。我们无可回避地要迎接这种挑战。

(三)在新的形势下要进一步运用经济法来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

1.与时俱进,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指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这是切中要害的意见。为什么某些地方、部门假冒伪劣、骗税、骗汇等老是整不下去?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怪。为什么招标投标市场混乱?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企不分,政府部门既是监管机构,又成了招标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诸如此类的现象表明,政府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某种意义上说,入世首先是政府人世。因为,加入WTD之后,政府的决策行为及决策执行行为要受WT0规则的规范和约束,贸易政策及与外国的经济争端也要受WT0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监督和约束。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政府下属部门的行为是不是规范、政府会不会成为被告,取决于:能不能严格遵守WT0规则,有没有认真履行中国政府所作的承诺?假如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在处理对外经济事务方面出了问题(地方、部门的规章、规定、措施不符合WTO规则或者中国政府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损害了WTO其他成员的个人、企业的利益),外国人可能告到中国的中央政府,也可以通过它本国的政府提交给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此时中央政府成了被告)。因此,适应加入WTO之后的新情况,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观念、体制和方法都要创新。具体地说,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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