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有企业改制后不能保持职代会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那么公司制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究竟如何体现呢?我们认为,出路在于寻求一种新的决策参与方式,即通过一种新的体制安排来达到目的。劳动者职工的主翁权利,在企业内部无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民主参与权;二是经济受益权。民主参与权讲的是职工有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在这方面,德国一些公司的作法可资我们借鉴。德国历来就有工人运动的传统,为了缓和劳资对立,德国公司通常要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保留一半职工推选代表的席位。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有企业完全有条件、而且也十分必要让劳动者职工推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果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既有了出资者股东的代表,又有了劳动者职工的代表,那么企业决策时就能较好地体现劳动者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决策的利益和要求,能够充分调动股东和劳动者职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同时,还能从体制上消除现行职代会作为企业领导机构存在与股东会的职能摩擦与矛盾。不过,应当指出的是,由于企业职工在分配决策上通常容易出现急功近利的经济短视倾向,为避免作出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的决策,由职工推选的代表在董事会 和监事会中比例都不宜过高。 为了体现和保障劳动者职工作为主人的经济权益,国有企业的职工不仅应当有权领取企业的正常工资,而且应当有权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工资只是劳动者必要劳动的报酬,由于剩余劳动的价值即公司利润也是劳动者创造的。因此在公有制、特别是在国有制企业里,即使职工没有直接的股金投入,但职工作为国家的主人也应当让其分享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让职工分享利润,应当成为公有制企业在保障职工主人翁经济地位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过去我们的体制规定,企业的利润全部上缴,统一由国家支配,虽然国家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不能充分体现企业职工对国家的贡献不同而所应有的收入差别,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在出资者国家和劳动者职工之间,建立一种新的利润分享机制,来补充和完善现行的工资分配制度。比如说,某企业当年税后利润为1000万元,出资方国家与劳动者职工达成的分享比例是8∶2,即国家得800万,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或其它支出;职工得200万,这200万则是全体职工当年的红利。企业盈利多则职工红利就多,盈利少职工红利就少。如果企业没有盈利甚至亏损,那么职工就只能领取基本工资或根本拿不到工资。这样,就使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的盈利之间有了紧密的联系。显然,建立这种利润分享机制,不仅有利于强化劳动者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而且和现在单纯的工资制相比,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职工作为国家主人在经济上的直接权益,更能调动劳动者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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