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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财政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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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想说清财政支农,首先要把概念搞清,财政支农不是指农业,而是指三农。
四、以往财政支农的演变过程
现在,再看国家财政支农到底是什么状况?自从80年代中期,全国范围推进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这样一种农村基本制度后,国家财政基本上不再承担对农民、农村、农业的支撑,所谓历年财政用于农业的开支或支农资金,实际上主要是部门开支,农业各部门如水、电、供销、粮食、农业技术等相关部门,其实是部门在财政的盘子里分配的所谓支农资金。
由于86年前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人们很难在原来的经济框架内找到它的地位,因此给它赋予特殊职能,乡镇企业应该承担以工支农,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这些国家不再承担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交给乡镇企业了;国家不再承担农村基层村以下行政性开支,也交给乡镇企业了;国家也不再承担农村的社会保障开支,还是交给乡镇企业了。因此乡镇企业去补,去建,去支,国家允许税前列支1%,所有支农、建农、补农资金是可以税前列支的;还允许税前还贷。也就是说,当国家给乡镇企业赋予这些公共职能时,政策上是可以税前支付这种开支,保证企业替代国家财政职能可以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
但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为了实行公平竞争原则而把这些优惠取消了。从那以后,全国范围内乡镇企业开始大规模私有化,包括北京地区在内。原来,各地长期以来一直以为北京是以集体经济为主。
假说政府放弃了农村、农民、农业这些公共品开支的责任,已经把它交给乡镇企业了,而到90年代中期有些部门照搬西方制度,强调所有的企业应该是一条起跑线,税收拉平。这本来可以是好政策,如果税收拉平了,就应该请国家重新承担9亿农民的社会保障,把原来让乡镇企业替代职能,让政府财政再承担起来。可实际上相应的安排没有作。于是乎,一方面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另一方面金融系统商业化改革以后不再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尤其不再给乡村以下的小型乡镇企业提供贷款,从90年代中期开始,乡镇企业得到的贷款算起来下降到不到原来的1/3。可见,乡镇企业的支农职能丧失了,三农问题才越来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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