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企业走出国门的国内税收问题解决好
发布时间: 2003-3-24 作者:秩名
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重新立法,是当前我国完善税制亟待抓紧调研的重要课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着力研究的问题很多。对企业境外所得如何消除双重征税,就是其中的重点问题之一。这是一个看起来似乎已经解决,实际并没有完全解决,而且是亟应引起重视深入探讨研究的课题。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实现国际化经营、对他们的境外所得如何科学合理的消除重复征税,直接关系到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关系到“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一系列战略方针,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重视和透彻的研究。
当今,对境外投资办企业的所得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有三种:
一是免税法。即对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地国家缴纳了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即母公司或总机构所在国)不再征税,即对境外所得给予免税,但限于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包括消极投资所得。
二是抵免法。即对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地国家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准予从本国(居住国)的应纳税额抵免(即扣除)。其抵免额一般都规定不得超过该项所得按照本国法律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
三是费用扣除。即对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地国家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列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项费用扣除,即准予列支。
我国采用税收抵免法消除重复征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发布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1997年进行了修订。其主要限定有以下几项:
1.境外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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