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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企业走出国门的国内税收问题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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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说明如下:
  A国公司拥有设于××国子公司10%的股份,取得股息67万元,按照与××国税收协定的规定,对股息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为10%,该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3%(假设)。如果只给予直接抵免,则仅能抵免股息被征收的预提税6.7万元;如果准许间接抵免,则还要计算与分配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一并给予税收抵免,认可的税收抵免额为39.7万元。
  计算如下:
  1.与股息相应的公司税前利润额
  67÷(1-33/100)=100
  2.与股息相应的公司税额 
  100×33%=33
  3.认可的税收缴纳数额
  33+6.7=39.7
  三.多层抵免
  所谓“多层抵免”,是指间接抵免不仅适用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也适用于母公司从其子公司所属的地区级子公司取得的股息,即适用于从多层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每一层都要计算认可的境外税收缴纳数额和间接抵免所应缴纳的税收数额。
  举例说明如下:
  A公司在B国设立子公司,通过子公司在C国设立地区级子公司。B国与C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都为33%,对股息的预提税率为10%。A公司从子公司取得股息67万元;子公司从地区级子公司取得股息67万元,
  其多层抵免计算如下:
  1.子公司对地区级子公司:
  (1)与股息相应的公司税前利润额
  67÷(1-33/100)=100
  (2)与股息相应的公司税额
  100×33%=33
  (3)认可的税收缴纳数额
  33+6.7=39.7
  (4)间接抵免后的应纳税额
  100×33%-39.7=-6.7(即下层次可计算多层抵免的税额)
  2.A公司对子公司:
  (1)与股息相应的公司税前利润额
  67÷(1-33/100)=100
  (2)与股息相应的公司税额
  100×33%=33
  (3)认可的税收缴纳数额
  33+6.7+6.7=46.4
  (4)多层抵免后应纳税额
  100×33%-46.4=-13.4(向后结转)
  通过上述计算得出,A公司从境外多层子公司取得股息67万元,认可的税收缴纳数额为46.4万元,超出抵免限额13.4万元。国际上的通常作法是,境外税额少于抵免限额的,只能抵免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其差额为应在国内缴纳的税额;境外税额超过税收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当期不得抵扣,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结转用以后年度有税收抵免限额的余额时抵免。但大多有一定的年数限制,一般是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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