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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企业走出国门的国内税收问题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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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境外所得额分国(地区)计算税收抵免限额,即分国限额;
  2.按境外业务间盈亏相抵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收抵免限额,即综合限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内、外所得    境外业务盈亏相抵后所得额
  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 的应纳税额  × ——————————————
                       境内、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计算税收抵免限额的方法一经选定,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不得改变。
  四、减免税视同已全额征税抵扣问题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此项规定是限于在协定中列明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免,还是不论在协定中是否列入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免,凡是纳税人在与中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获得减免所得税,都可以办理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免,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在我国已同71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只有同意大利、泰国、马来西亚、保加利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大韩民国、印度、越南、马其顿等少数国家的协定,列有中国企业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可以视同已征税抵免,同大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没有列入或者仅是对方国家承担的协定义务。为了有利于我国企业增加国际竞争力,可以有两种考虑: 
  1.凡是纳税人从与中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取得减免所得税,不论在协定中是否有减免税视同已征税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都可以办理视同已全额征税抵免;
  2.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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