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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选举权及其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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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喻权域从法国革命后的动荡时期中先后制定的不下十种宪法中挑选出来的1791年宪法,如果根据该宪法具有严格的有限选举制特点而把它作为“排斥”或“偷梁换柱”甚至“背叛”的证据,同样是无稽之谈。因为,这种说法完全无视以下事实。其一,1791年宪法虽然寿命短暂,仅存在三年,但却是欧洲大陆出现的第一部近代宪法。制定这部宪法的国民议会既没有前例可沿,也没有英国下院达五百年的工作经验。而且法国既被邻国包围,又被国内激烈斗争所困扰。国民议会在一种倍受干扰的情况下着手制宪。尽管如此,这部宪法仍然是桌有成效的,而且因以下成就被公认为忠实表达了《人权宣言》的精神。这就是:它宣布了国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规定了公职经选举产生,并通过取消过去的等级和特权来确立公民的平等。总之,这部宪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创造性和实验性。其中一些实验性内容后来被废弃了,而另外许多内容,如以上列举的原则却一直保留下来。正是这些保留下来的原则证明,1791年宪法标志着大革命的精神与成就的合法化而决不是什么对大革命的“背叛”。其二,这部在激烈冲突中产生的宪法的确存在严重缺陷。但它的缺陷与其说产生自如喻权域所称的“排斥”、“偷梁换柱”之类老谋深算,毋宁说源自盲目的激情和党派狂热。当时的法国局势给制宪工作提出两大难题:既要对付专制主义,又要防止无政府主义。其时,具无政府主义倾向的激进主义思潮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国民议会中都占上风,这使得本来就缺乏经验的制宪工作还缺乏冷静和深思熟虑。结果,宪法在防止专制主义上富有成效,但在防止无政府主义方面却很不成功,甚至可以说很失败。例如宪法第五条规定“司法权委任于民选的有一定任期的法官”。这看似美好的制度,但却完全没考虑法官职务的专业特性。决定涉案者有罪或无罪、掌握其生杀大权的法官如果由缺乏必要专业修养的人来担任,犹如让未经专业训练的人行医一样危险。况且,法官民选且任期有限的规定,正如英国著名作家赫.乔.韦尔斯所评价的:“这种做法使群众成了一种最后上诉的法庭,而法官,象国民议会的议员一样,必然要设法迎合听众的心理”。⒂事实上,法国革命高潮中一些有损大革命声誉的不明智做法与宪法中这些内容是有关系的。相比之下,在当时情势下,严格限制选举权,倒不失为明智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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