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准备和启动立法提案的责任外,委员会也负责欧共体农业政策的日常管理。它包括监控市场,并随之作出必要调整。这一任务中,委员会得到为照顾不同部门利益的管理委员会的帮助,这些部门是由来自不同国家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的,它们由委员会掌管。委员会也寻求保证,让那些在国家水平内负责政策实现的国家机构(农业部门、调停理事会等)完成他们的义务。委员会在政策的细节申请和调整方面求教于管理委员会。
结构性政策方面,委员会得到由来自成员国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星星委员会的帮助(欧盟委员会在农业上的结构)。委员会也会通过欧盟农业顾问委员会定期正式地求教于非政府部门(欧盟的生产者、合作者、加工和贸易部门、农场工人以及消费者)。
这些程序在1993年10月29日,由欧洲议会、理事会及委员会通过的内部机构协议下得到加强,其目的是为履行预算原则,提高每年预算程序和机构间预算事务合作方面的效率。这个协议是由欧洲议会(领导机构)根据1988年2月的预算原则重新拟订的。1988年的预算原则给确定农业经费的最高限额提供了内部依据,与之相关的趋势是欧盟国内生产总值。农业经费的控制因此成为欧盟政策的关键性目标。从欧盟预算的比例来看,说明其正呈下降趋势——1980年占欧盟总预算的70%,而1995年约占48%。每年所有农业政策组成部分的新决定和新议案,作为他们资助的意义都要接受检验。但还是不能完全避免决议拨款和实际需要的差距,因为共同体内生产趋势、世界市场价格和汇率总是不能被精确地预言。
由此可见,行之有效的政策靠的是运行良好的组织系统和机制。当然,欧洲是由分散走向统一,而我们则在一定意义上讲是集权走向分权。但在任何情况下要有执行政策的组织和运行操作的程序与机制,则是必须的。
(三)值得思考的若干问题
1.我们的支农政策靠什么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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