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回顾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 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也日渐丰富。 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商务活 动成为现实,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各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财政利益的冲突也就产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领域,必然成为各国纳税人、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关心的焦点之一。
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 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 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 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网站是由软件和 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 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助性的 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 是理所当然的了。
2、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 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 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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