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公债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发布时间: 2003-6-1 作者:蒋斌出
在债券市场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司空见怪的事,如美国的州和日本的府甚至县都能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在我国,虽然理论界曾对地方政府可否发行债券进行过探讨,但现行预算法明确规定,不允许地方政府以自身名义发行债券筹资。可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成为客观需要,也具备了相应的经济条件。因此,地方公债的发行已经有了其存在的基础和条件。
一、我国地方公债发行的背景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家财政”指的就是全国统一的财政,地方财政只是中央财政的附属物,在中央编制的全国统一的国家预算下,整个财政联成了一个整体,地方政府没有单独的举债权力。此时公债的发行,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并由各级政府共同努力来完成的。这就无所谓“国债”和“地方债”的区分,或者说是只有国债而无地方债。在西方,“公债”概念与“国债”概念是既一致又区分的,国债只是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的债务,因为只有这些债务才是“国家”的债务。而公债则是“公共”债务,因而除了国债之外,还包括地方政府的债务和政府所属公共机构的债务。所以,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公债也就是国债,或者反过来国债也就是公债。两者是二而一、一而二的事,就没有什么奇怪了。
这种先是将整个国家的所有债务都集中到中央,然后干脆取消公债的状况,是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必须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权财力这一根本要求相适应的。这是因为,如果当时没有将所有的债务发行权都集中到中央手中,则地方政府独立自主的发行债券活动,其直接后果就是这部分资金运动处于统一计划之外,这立即就会形成对国民经济计划和综合平衡的冲击与破坏。当时我国将“既无内债又无外债”视为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是经济体制对公债这一本质要求的直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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